申请职业性失聪补偿的规定
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的规定,申索人须符合职业及失聪方面的规定,才可以获得补偿。 任何已获职业性失聪补偿人士,如果继续在香港受雇从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因而令失聪程度加深,导至其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增加,可申请再次补偿。 |
首次补偿
- 职业方面的规定:
- 曾受雇在香港从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10年,或从事其中4类特别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5年;及
- 在申请前12个月内曾按连续性合约(即连续4星期或以上为同一雇主工作,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时)受雇于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 失聪方面的规定:
经听力测量法在1、2及3千赫频率量度得的平均听力损失须符合以下规定:
- 双耳听力损失 - 双耳的神经性听力损失均不少于40分贝,而至少有一只耳的听力损失是由噪音所致;或
- 单耳听力损失 - 仅有一只耳朵的神经性听力损失不少于40分贝,而且该耳的听力损失是由噪音所致
再次补偿
- 职业方面的规定:
- 在对上一次成功地获得补偿的申请日期后,曾受雇在香港从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3年; 及
- 在申请前12个月内曾按连续性合约(即连续4星期或以上为同一雇主工作,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时)受雇于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 失聪及进一步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规定:
- 经听力测验确认罹患双耳听力损失或单耳听力损失;及
- 由管理局根据听力损失程度而裁定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百分比,较上一次成功获得补偿申请时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百分比为高。
申请期限
不论是申请首次补偿或再次补偿,现职于指定高噪音工作的人士,可随时递交申请。但不再受雇从事指定高噪音工作的人士,则必须在离开这些工作后的12个月内递交申请。
申请被拒绝后重新申请
如果申索人因未能符合失聪方面或进一步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规定而被拒绝其首次/再次补偿申请,他必须在原先申请日期后,再受雇于香港从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两年,才可再次提出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