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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是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香港法例 469 章) 于1995年6月1日成立,其职能是:
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经费主要来自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政府作为雇主,亦须向管理局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