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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是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香港法例 469 章) 於1995年6月1日成立,其職能是: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的經費主要來自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政府作為僱主,亦須向管理局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