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職業性失聰補償的規定
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的規定,申索人須符合職業及失聰方面的規定,才可以獲得補償。 任何已獲職業性失聰補償人士,如果繼續在香港受僱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因而令失聰程度加深,導至其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增加,可申請再次補償。 |
首次補償
- 職業方面的規定:
- 曾受僱在香港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10年,或從事其中4類特別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5年;及
- 在申請前12個月內曾按連續性合約(即連續4星期或以上為同一僱主工作,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 失聰方面的規定:
經聽力測量法在1、2及3千赫頻率量度得的平均聽力損失須符合以下規定:
- 雙耳聽力損失 - 雙耳的神經性聽力損失均不少於40分貝,而至少有一隻耳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致;或
- 單耳聽力損失 - 僅有一隻耳朵的神經性聽力損失不少於40分貝,而且該耳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致
再次補償
- 職業方面的規定:
- 在對上一次成功地獲得補償的申請日期後,曾受僱在香港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3年;及
- 在申請前12個月內曾按連續性合約(即連續4星期或以上為同一僱主工作,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受僱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 失聰及進一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規定:
- 經聽力測驗確認罹患雙耳聽力損失或單耳聽力損失;及
- 由管理局根據聽力損失程度而裁定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較上一次成功獲得補償申請時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為高。
申請期限
不論是申請首次補償或再次補償,現職於指定高噪音工作的人士,可隨時遞交申請。但不再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的人士,則必須在離開這些工作後的12個月內遞交申請。
申請被拒絕後重新申請
如果申索人因未能符合失聰方面或進一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規定而被拒絕其首次/再次補償申請,他必須在原先申請日期後,再受僱於香港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兩年,才可再次提出補償申請。